律师分析:
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》
【法律依据】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》
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,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,借以农村生产力,发展农业生产,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。
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、耕畜、农具、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。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。
第三条 征收祠堂、庙宇、寺院、教堂、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。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、孤儿院、养老院、医院等事业,应由当地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。
清真寺所有的土地,在当地同意下,得酌予保留。
Copyright © 2019- baoquwan.com 版权所有
违法及侵权请联系:TEL:199 18 7713 E-MAIL:2724546146@qq.com
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